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 陳健煜 (即 陳周錦茵 之繼承人)代理人 邱彩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1│195│├──┼───────────┼────────┼──┼───┤│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371│├──┼───────────┼────────┼──┼───┤│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0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87│├──┼───────────┼────────┼──┼───┤│000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50│├──┼───────────┼────────┼──┼───┤│000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4│├──┼───────────┼────────┼──┼───┤│000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59│├──┼───────────┼────────┼──┼───┤│000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