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沈秋美 被告 黃中憲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訴字第82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戴志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