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許文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0年8月5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6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1年2月5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6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佳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日昇工程行│基隆一信大武│100年7月31日│7,350元│KT0000000││││ 李克昌 │崙分行│││││├──┼───────┼──────┼──────┼──────┼──────┼──────┤│002│日昇工程行│基隆一信大武│100年8月31日│3,780元│KT0000000│聲請人於聲請│││李克昌│崙分行││││狀附表誤載為││││││││K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