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92號原告 洪素玲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勲 律師
賴鴻鳴 律師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李宗春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點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