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75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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