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96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洪偉烈
被   告  周鍾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照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陸
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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