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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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瑜彗 (原名 黃秀娥
黃心儀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702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44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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