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099號債權人 沈翠芬 債務人 羅坤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