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 江源凉 被告 梁淑秋 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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