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1635號債權人新莊捷運新巢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建超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林愛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元部分之利息請求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6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據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原因及事實,債權人請求以11,760元計算利息,乃以98年12月後之利息滾入原本,且無其他書面約定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是債權人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