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隆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949、10950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謝隆昌業於民國100年2月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陳玉聰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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