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 黃映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多少(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有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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