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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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靜芬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6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7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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