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4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43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贊育
       吳金誠
被   告  張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共計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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