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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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4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周思妤
韓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惠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
萬7,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