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與附表編號壹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聲請書另贅載附表編號1,應予更正),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3項」)、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裁定減刑為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聲請書贅載「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