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參公克,鑑驗使用零點零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應補充如主文所示之鑑驗使用之重量外,其餘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列為第2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物如主文所示,有卷附鑑驗材料可參(見94年度毒偵字第5780號、95年度毒偵緝字第93號卷第26頁),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2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