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台北市○○區○○路○○號1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8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0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徐明陸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 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