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高原茂 律師複代理人 林鍾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吳昀儒~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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