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0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被   告 覓夏旅店即 蕭育廷
訴訟代理人  蕭育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21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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