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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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92號
原 告 柯滿爵
吳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行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捌佰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玖萬捌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定
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