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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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林麗芬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陳哲偉 律師
複代理人   朱萱諭 律師
被   告  林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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