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350號原 告 林麗芬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陳哲偉 律師複代理人 朱萱諭 律師被 告 林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