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文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45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8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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