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 石國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麗敏 │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100年7月16日│71,64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