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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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原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 鍾麗惠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告 李曜樺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被告 王志豪 被告 吳昇樺 被告 謝巴查克 被告大碩環保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玟靚 被告玉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文輝 人被告黃文輝被告 林靖超 被告 吳武忠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潘進仁 被告 顏輝銘 被告 邱尚敏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鍾韻聿 律師被告 王秀琴 (即 王銘賢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王銘達 (即王銘賢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黃鉦凱 被告 吳建文 被告 吳全益 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 律師被告 朱正義
(現於法務部○○○○○○○○○執行)被告 張永龍 被告 孫振華 法定代理人 黃芳玲 被告 林志霖 被告 林連香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複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被告 徐宏吉 被告 邱鴻全 被告 朱彥品 被告 陳建銘 被告 鄭國彥 被告隆億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淑君 被告隆億企業行即朱淑君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 律師被告源鑫環保企業行陳麗玉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被告 陳正翰 被告 陳晴宜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原附民字第3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民國111年11月11日合併為言詞辯論終結,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
一、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110年度重訴字第25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合併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本件:如認為附表所示之載運廢棄物司機及雇主等之被告部分(即原告主張之有關載運廢棄物之司機部分),只須就其等如附表所示之「各別單獨行為部分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即只就個人之各別單獨行為與被告黃鉦凱等人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而無庸就被告黃鉦凱等人之全部行為均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時,就附表所示之「各別單獨行為部分」所應賠償金額為若干,於2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含金額、計算式,及計算式所依據之證據及證據所在之頁數等)。(附繕本;如訴訟代理人為律師時,除在監之被告及公示送達之被告外,繕本逕送對造。另請一併傳送電子檔)。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
地址/地號車號登記公司駕駛(車輛所有權人)時間來源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倉庫】(1)998-ZY(附掛3Z-50車斗)群福交通有限公司邱鴻全駕駛(車輛所有權人邱鴻全)①106年7月13日14時4分許來源:臺中市梧棲區某處廠房、載運太空包裝廢塑膠混合物、運費8000元。②106年8月18日15時1分許來源:臺中市清水區吳厝里廠房、載運太空包裝廢塑膠混合物、運費1萬元。③106年9月9日16時2分許來源:桃園市中壢區龍壽街回收場、載運廢塑膠膜、運費1萬3000元。④106年9月15日16時47分許來源:桃園市中壢區復興路2段某處廠房、載運太空包裝廢塑膠殼、運費1萬3000元。⑤106年9月16日18時5分許來源: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桃園市○○區○○街0段000號旁空地)宏鈦工程行、載運廢塑膠膜、運費1萬3000元。⑥106年12月9日17時11分許來源:桃園市蘆竹區新莊里某土地、載運太空包裝廢塑膠、運費1萬4000元⑦106年12月11日15時33分許來源:不詳。⑧106年12月14日上午11時49分許來源: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西路某工廠、載運太空包裝廢塑膠、運費7000元。(2)KEB-8557隆億環保公司朱彥品駕駛(車輛所有權人隆億環保有限公司)①106年10月5日14時24分 許車趟 均負責幫黃鉦凱協助互相搬運所承租倉庫之間廢棄物,運費每車2500元。②106年10月13日14時21分許③106年10月17日上午11時27分許④106年10月20日15時10分許⑤106年10月31日14時59分許⑥107年1月25日上午9時34分許(3)686-U2隆億企業行(登記負責人朱淑君,實際負責人鄭國彥)陳建銘駕駛(車輛所有權人隆億企業行負責人鄭國彥)①106年10月6日12時19分許車趟均負責幫黃鉦凱協助互相搬運所承租倉庫之間廢棄物,運費每車2500元。②106年10月13日13時25分許③106年10月13日15時35分許④106年10月14日13時5分許⑤106年10月14日16時1分許⑥106年10月27日上午10時57分許⑦106年10月27日13時14分許(4)KED-6735昆盈公司李曜樺駕駛(車輛所有權人李曜樺)①106年11月29日15時11分許進入,同日15時46分許離去自美山路19巷19弄16號倉庫載運廢棄物至被告黃鉦凱承租之不詳不法堆置倉庫,載運廢機車塑膠料,運費2500元。②106年11月29日16時20分許進入,同日17時9分許離去同上。③107年1月10日上午10時55分許進入,同日上午11時26分許離去同上。載運廢塑膠、收縮膜、廢鐵等廢棄物,運費2500元。④107年1月22日12時55分許進入,同日13時20分許離去來源不詳、載運貝克桶、運費2500元。⑤107年1月22日14時57分許進入,同日15時58分許離去先至不詳處所載運貝克桶至美山路倉庫,再從美山路倉庫載運廢棄物至屏東縣潮州鎮某砂石場、運費2500元。⑥107年1月28日上午10時17分許進入,同日12時8分許離去在美山路廠房內協助搬運廢棄物、運費2000元。⑦107年2月1日12時1分許進入,同日14時58分許離去搬運黃鉦凱所承租倉庫之廢棄物,自附近廠房載運廢木板等廢棄物至美山路倉庫,運費2500元。⑧107年2月2日上午9時37分許進入,同日上午11時4分許離去在美山路廠房內協助移動廢棄物,運費2000元。⑨107年2月9日上午11時15分許進入,同日13時58分許離去搬運黃鉦凱所承租倉庫之廢棄物,載運貝克桶至所承租之其他倉庫,運費4000元。(5)KLB-0786頂益公司王志豪駕駛(車輛所有權人王志豪)106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6分許來源:中部不詳地點、載運拆除房屋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每車次4萬5000元,進美山路廠房傾倒每車次支付3萬元。(6)267-T9大碩公司吳昇樺或謝巴查克駕駛(車輛所有權人大碩公司)①106年10月5日上午10時50分許受黃鉦凱僱用協助搬運所承租倉庫之間廢棄物,運費以日計價每日8000至9000元、以重量計價則每噸500至800元。②106年10月6日上午11時10分許同上。③106年10月12日上午9時25分許同上。④106年10月12日上午11時28分許同上。⑤106年10月17日16時3分許同上。⑥106年10月18日13時36分許同上。⑦106年10月19日上午10時42分許同上。⑧106年10月19日15時許同上。(7)957-Q5大碩公司吳昇樺或謝巴查克駕駛(車輛所有權人大碩公司)①106年10月14日13時43分許受黃鉦凱僱用協助搬運所承租倉庫之間廢棄物,運費以日計價每日8000至9000元、以重量計價則每噸500至800元。②106年10月17日15時59分許同上。③106年10月25日12時3分許同上。④106年10月26日13時22分許同上。⑤106年10月27日14時11分許同上。(8)KED-5967玉杉環保公司黃文輝駕駛(車輛所有權人玉杉環保公司)106年10月5日上午9時22分許來源:玉杉環保公司資源回收廠內分類篩選後無法變賣使用之廢塑膠混合物。(9)159-T9(變更為KED-9533)源鑫環保企業行(移轉為山九有限公司)陳正翰駕駛(車輛所有權人源鑫環保企業行)①106年10月5日上午10時50分許來源:高雄市大寮區鳳屏路江山加油站對面巷內倉庫。3車次共4000元。②106年10月5日13時59分許同上。③106年10月5日15時56分許同上。④106年10月12日某時不詳。運費2500元。⑤106年10月20日14時52分許受黃鉦凱僱用協助搬運所承租倉庫之間廢棄物、運費2500元。(10)KED-8908正邦環保實業社陳正翰駕駛(車輛所有權人正邦環保實業社負責人陳正翰)106年11月25日某時4車次受黃鉦凱僱用協助搬運所承租倉庫之間廢棄物。運費每車次2500元。106年12月19日某時1車次同上。106年12月22日某時2車次同上。(00)000-YZ(附掛V3-73)群福公司林靖超駕駛(車輛所有權人吳武忠)106年8月4日15時33分許來源:臺中市龍井區某處空地,運費1萬元。(00)000-BW欣基廣告有限公司陳晴宜駕駛(車輛所有權人陳晴宜)①106年6月24日3車次高雄市大寮區某處倉庫,運費每車次3000元。②106年7月4日3車次同上。③106年7月7日1車次同上。④106年7月26日1車次同上。⑤106年8月27日1車次同上。⑥106年8月29日1車次同上。(13)616-Y6(附掛63-EP)連譽公司潘進仁駕駛附載王銘賢(車輛所有權人潘進仁)①106年7月19日上午5時43分許花蓮縣○○鄉○○○街000號之龍駿行,每車次運費1萬2000元。②106年7月21日上午6時25分許同上。③106年7月30日上午5時46分許來源: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桃園市○○區○○街0段000號旁空地)之宏鈦工程行、載運廢木材、廢床墊,運費1萬5000元。(14)ZX-873湧發企業社顏輝銘(車輛所有權人顏輝銘)106年10月19日上午10時27分許來源:高雄市鳳山區黃埔新村某工地,以8000元為代價清除工地廢棄物,支付2000元予被告黃鉦凱。(15)KEB-8161尚宜企業社邱尚敏(車輛所有權人邱尚敏)106年7月24日2車次來源:自磚仔段2127、2128地號土地載運廢泡棉、塑膠粉碎料等廢棄物至美山路倉庫,運費每車次2000元,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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