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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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879號債權人皇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弘珍 債務人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中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其餘聲請駁回。
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十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契約當事人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為適當之履行時,所應支付之違約金,除契約約定其為懲罰性之違約金外,概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此觀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及其修正理由即明。末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履行遲延時,他方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同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惟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而不得再行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十二、查債權人就本支付命令第八項所為之請求,係依雙方所簽整之「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第十三條」「三、」之約定,請求債務人於未按時給付服務費用予債權人時,再加給以一個月服務費金額計算之違約金。而該契約並未明定此違約金屬懲罰之性質,則依前開說明,此違約金之約定,應認其屬損害賠償約定性質,而不得再就此違約金再請求加付遲延利息。本件債權人就違約金再加給遲延利息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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