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林殊秦
送達代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