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鍾麗雅
陳慶隆
黃宇蓮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