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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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甲○○
1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秋男 │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98年2月28日│21,8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