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65號原告百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登凱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 律師被告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訴訟代理人 林麗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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