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曉康選任辯護人黃鈺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36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勇如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