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5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詹秀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雁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張雁茹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該裁定於99年12月1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99年12月22日陳報部分規約,惟陳報狀未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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