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振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如附表編號7所示),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判決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為次數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受刑人以「陳述意見狀」陳稱: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339頁),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在不逾越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03月07日
109年04月08日
109年05月0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85號等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85號等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8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33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09日
111年08月09日
111年08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
460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2月22日
112年02月22日
112年0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聲請書附表應予補充)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6年
6月
有期徒刑16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05月27日
109年07月23日
109年11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85號等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85號等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8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09日
111年08月09日
111年08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2月22日
112年02月22日
112年0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聲請書附表應予補充)
編 號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
12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0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
12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0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