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404號債權人 陳宏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苙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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