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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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80號聲請人 劉陳金連 上聲請人劉陳金連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