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後龍鎮海寶里海口138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或拆除上述房屋所需之費用(如估價單等)。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