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69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錦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5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694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5年10月3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周錦定,上訴人於105年10月12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5年1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105年1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判決送達證書、上訴狀及裁定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致上訴程式有所欠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因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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