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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