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6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288號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彥伶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補繳執行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以士院鳴114司執吉字第86288號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費用,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