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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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巨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麗夙 被告俊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萬4,91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