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30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蔡孟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拾陸萬叁仟陸佰肆拾壹元㈡新台幣貳拾伍萬零叁佰叁拾伍元㈢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㈡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㈢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分別自民國㈠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㈡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㈢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㈠百分之二十㈡百分之二十㈢百分之十四點二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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