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汝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515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零 陸玖伍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1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淨重1.071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8條第1、2項,應予更正)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1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淨重合計1.0718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069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156號卷第16至18、5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白色或透明晶體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