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19號原告 郭武信 被告 葉巧儀
葉怡萱 共同法定代理人 雷家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