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字第14號原告 陳巧真 被告 謝文豪 訴訟代理人 劉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