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桃園縣平鎮市○○段廣興小段436-3、436
二、債權証明文件(即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
三、是否欲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標示附表作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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