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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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唐國峯 (原名: 唐俊賢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游豐維
蔡政宏 林慧欣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千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權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唐國峯(原名:唐俊賢)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唐國峯(原名:唐俊賢)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99號裁定不免責,聲請人抗告後,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抗第1號裁定原裁定廢棄,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110年度消債抗第1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2月9日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