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秋露具保人劉連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執字第11469號、102年度執更字第4046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連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連銘因受刑人劉秋露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劉秋露因犯證券交易法案件(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21、6267、7447、8802號,本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541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劉連銘如數繳納後,已將受刑人劉秋露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嗣該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139號判決確定在案,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劉秋露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劉秋露屆時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在卷足憑。足見受刑人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春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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