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桃簡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紹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被告年齡及出生年月日「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潘紹安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此有被告國民身分證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之年齡及出生年月日雖有誤寫之情形,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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