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保褘具保人陳滄輝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102年度執字第14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滄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陳保褘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陳保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陳滄輝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可稽。而該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4月確定在案,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有送達証書影本、拘票、拘提報告書可憑,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在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考。綜合上開卷證,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