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黃煥喻
王憶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錫果 被告 林峻毅 (原名 林孟旺 )
建信鋁門窗工程行被告富邦產物保險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徐譽恆
方建捷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王育珍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